申请执行人:冯晓,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张伟平,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安义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8)安万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涂国煌审判员:杨安国代理审判员:秦拥华
书记员:刘秀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