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华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安义县万埠镇铁耙山。法定代表人:吴峰,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芳,男,1965年出生,汉族,四川大竹人,个体户,住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8)安万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涂国煌审判员:杨安国代理审判员:秦拥华
书记员:刘秀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