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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南昌市华峰铝业有限公司与刘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安万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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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华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安义县万埠镇铁耙山。法定代表人:吴峰,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芳,男,1965年出生,汉族,四川大竹人,个体户,住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8)安万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涂国煌审判员:杨安国代理审判员:秦拥华

书记员:刘秀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