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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江西晶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安万执字第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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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西晶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万埠镇八宝山路37号。法定代表人:邝颂华,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1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晶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的(2009)安万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安万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涂国煌审判员:杨安国代理审判员:秦拥华

书记员:刘秀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