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千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美华。委托代理人:谢金陵,该公司职员。被告:东莞市兴华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千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兴华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千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以被告东莞市兴华涂料有限公司已清偿本案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千广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千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元由原告广州千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威
书记员:刘迪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