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平。被告:徐州盛和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华。委托代理人:李春良,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徐州盛和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思红
书记员:刘迪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