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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国斌与邓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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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国斌,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被告:邓坤,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

原告王国斌诉被告邓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底在原告处购买水泥砖做富力地产东井村围墙,当时承诺完工后付清砖款。2013年2月28日原告在南沙金洲找到被告要求其付款,被告称到3月5日付清。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一推再推。3月20日,被告写下欠条给原告,承诺于4月13日前付清欠款给原告,并写下欠条给原告,但被告之后仍不付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付清货款38800元。

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邓坤向原告写下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王国斌砖款38800元,定于2013年4月13日之前全部付清,本人将身份证作押。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砖款388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供货后,被告应付清货款给原告。现被告欠款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欠款388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国斌货款38800元。案件受理费385元,由被告邓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剑

书记员:陈裕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