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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梁柏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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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桂秋,董事长。被告:梁柏添,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燕君,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锡章,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柏添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以原、被告已经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6元由原告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剑

书记员:陈裕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