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红权。被告:优蒂利(广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OscarFinessi。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权诉被告优蒂利(广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红权于2013年1月14日以被告优蒂利(广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已清偿本案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红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红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徐红权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威
书记员:陈裕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