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双福粮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4890764-9。法定代表人:徐道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盛景融城**综合楼织机构代码55783162-9。法定代表人:梁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双福粮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正海代理审判员:牛春风代理审判员:夏凯
书记员:夏云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