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云坤被执行人王开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云坤与被执行人王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邹云坤的债权受偿额为12000元及利息,领取本裁定书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12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开荣外出去向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凭此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王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