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唐世禄申请执行李晓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纳溪执字第1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世禄被执行人李晓兰第三人李茂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7)纳溪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明,第三人李茂与被执行人李晓兰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晓兰所欠债务系其与李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李茂为本案被执行人,与李晓兰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杨红代理审判员:黄荣

书记员:钟志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