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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何惧申请执行泸州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纳溪执字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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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惧。被执行人泸州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明建。

本院在执行何惧申请执行泸州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08)纳溪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纳溪执字第273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何惧对被执行人泸州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受偿额为购房款937112.00元及违约金28113.36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购房款937112.00元及违约金28113.3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泸州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惧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泸州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8)纳溪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袁小云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韩本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