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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6)

(2012)灞执字第0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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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小娟。被执行人耿康政,现正在服刑之中。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高小娟与耿康政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耿康政正在服刑之中,亦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高小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45919.64元均未能受偿。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1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