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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西安希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2)灞执字第008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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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希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法定代表人周恒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荣刚。申请执行人西安希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荣刚给付其不锈钢材料款4126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计42060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扣留朱荣刚在其公司的工程款收入45000元,但尚未提取至本院。本案现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2060元及逾期利息均未受偿。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8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