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忍线。被执行人任万华。被执行人张亚玲。系任万华之妻。申请执行人曹忍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万华、张亚玲给付其案件款16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亚玲在银行账户上存款予以冻结,因本案执行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故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李全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