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玉蓉,国营东方机械厂服务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高升。被执行人范军平,又名范翔。被执行人路园园。被执行人王红选。被执行人杨龙,申请执行人王玉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升、范军平、路园园、王红选、杨龙给付赔偿款2902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6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升、范军平、路园园、王红选、杨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玉蓉,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29020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王玉蓉的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9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邱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