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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桂莲执行案裁定书

(2012)灞执字第003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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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桂莲,无业。被执行人郭公社。被执行人周保柱,又名周大宝。申请执行人陈桂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公社、周保柱返还其车号为甘L-193**号双环牌HBJ6471Y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公社已将车号为甘L-号双环牌HBJ6471Y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变卖,现郭公社、周保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双环牌HBJ6471Y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均未受偿。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3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