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立功。被执行人吴琼,无业。申请执行人周立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琼支付案件款73844元、负担执行费1007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琼及可被执行财产均在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西安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委托至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灞执字第00718号案件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魏峰波代理审判员:吴波
书记员:王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