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子阳,系小学生。被执行人李卫东。申请执行人王子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卫东给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62487.55元,案件受理费453元、鉴定费1400元,计64340.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卫东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子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尚有案件款64340.56元均未能受偿。经询被执行人李卫东,其表示愿逐步清偿本案款项。因本案执行时间较长,根据相关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8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