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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曹端利执行案裁定书

(2012)灞执字第0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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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端利,系陕西省蓝田县史家寨乡肖西村第一村民小组57号。被执行人尹川玉,无业。被执行人王秋芳,无业。被执行人尹俊,职住同上。

申请执行人曹端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川玉、王秋芳、尹俊给付赔偿款24050元,承担诉讼费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尹川玉在本案还有两件案件正在分期履行中,被执行人王秋芳、尹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种情况,本案亦参与分配分期履行。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4250元未能受偿。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12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邱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