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灌阳县灌阳镇上王村委会上陆家自然村。被执行人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陆桂弟,县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灌阳县人民政府主动将执行标的款交纳至本院执行帐户,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桂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中所确定灌阳县人民政府承担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准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新建审判员:谢良豪代理审判员:张爱军
代书记员:申桂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