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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灌阳县灌阳镇上王村委会上陆家自然村与被执行人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灌执裁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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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灌阳县灌阳镇上王村委会上陆家自然村。被执行人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陆桂弟,县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灌阳县人民政府主动将执行标的款交纳至本院执行帐户,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桂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中所确定灌阳县人民政府承担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准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新建审判员:谢良豪代理审判员:张爱军

代书记员:申桂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