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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申请执行人李祖发与被执行人唐华荣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灌执恢裁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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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祖发,农民。被执行人唐华荣,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桂市民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唐华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华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桂市民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准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新建审判员:谢良豪助理审判员:张爱军

书记员:戴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