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月正,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漓江路四号。负责人易小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灌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灌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执行完毕,准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新建审判员:谢良豪代理审判员:张爱军
书记员:戴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