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莫霞光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2012)平刑初字第3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霞光(曾用名莫清林),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六陈镇镇新街**。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4日被立案侦查,同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霞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远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霞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霞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霞光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莫霞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霞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13年1月2日止。)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存档备查;赃款人民币一百一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杨华卿

书记员:辛兵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