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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华与深圳市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613

(2012)深中法执字第6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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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住深圳市南山区XX。被执行人深圳市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该司清算组负责人赵某。委托代理人苏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XX)深中法民五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记录。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没有提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王嫏嬛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2)深中法执字第612号朱兴瑞(中国) 深圳市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兴瑞与深圳市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一案,(2007)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元(写明执行标的的金额),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发出执行令或恢复执行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及“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审判员:杨雁楷

书记员:王嫏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