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勇文,住广东省深圳市××街××号。被执行人汤如龙,汉族,住广东省××县××号。
申请执行人朱勇文与被执行人汤如龙知识产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汤如龙的财产(以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莹莹审判员:朱轶超代理审判员:尚彦卿
书记员:徐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