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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深圳市孖宝远足贸易有限公司与联永(鸿华)印染厂有限公司、深圳鸿华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301

(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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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孖宝远足贸易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远足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路××。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联永(鸿华)印染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工厂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深圳鸿华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梁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孖宝远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永(鸿华)印染厂有限公司、深圳鸿华印染实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5)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前次执行案号为(2007)深中法执字第37号。后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紫金县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07)紫法执字第16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以(2010)粤高法执指字第6567号决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后有余款而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以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鸿华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XX社区XX路旁两宗土地使用权已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进行了拍卖,并由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X元竞得,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09)珠中法执恢字第124-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确认深圳鸿华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XX社区XX路旁的两幅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本院已依法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激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尚彦卿

书记员:徐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