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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陈林峰仲裁执行裁定书

(2012)深中法执字第2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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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45576637-9。负责人刘军。被执行人陈林峰,男,1984年X月X日出生,住X省X县X镇X路**,居民身份证X。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亮,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林峰仲裁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2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林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24182.18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证,被执行人陈林峰除本案抵押房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陈林峰所有的位于X市X区X镇X村X号楼X房产(房产证号X),并经摇珠选定委托深圳市X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深X评字第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该估价报告书已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本院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于2012年10月X日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X元,但没有成交。本院依法将拍卖保留价下调至人民币X元,继续拍卖。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于2012年11月X日举行的拍卖会上,该房产被X以人民币89万元竞得。竞买人X已付清拍卖款人民币89万元到本院账户。本院已裁定将该房地产过户到买受人X名下,将拍卖款人民币89万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1300元后的余款人民币8787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处分完毕,但不足清偿本案债务,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江茂贤审判员:杨守辉审判员:杨伟军

书记员:刘玉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