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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2

张国民与刘玉才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1)西民初字第14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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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国民,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玉才,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77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玉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玉才名下的银行存款二千七百零七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玉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玉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笑竹

书记员:崔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