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法定代表人周小红,总经理。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的人民币二百一十三万零一百九十九元二角九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七百五十八元,执行费二万三千八百二十元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2011)西民初字第250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胜利
书记员:郭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