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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树堂与北京蜀瑭饮食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2)西执调字第2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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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树堂,男。被执行人北京蜀瑭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董事长。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蜀瑭饮食有限公司应缴纳的案款款人民币五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蜀瑭饮食有限公司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六百五十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蜀瑭饮食有限公司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蜀瑭饮食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江

书记员:孙冠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