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又名杨某某,男,汉族,无业。2012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无业。2012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辩护人符铁权,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4199610904978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字(2012)第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颖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符铁权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兴平市丰仪乡北张村刘雷通过手机微信聊天的方式冒充女性和杨某谈恋爱,先后骗取杨某7000余元。2012年9月10日晚刘雷假装是女友的弟弟和杨某见面,吃饭中,杨某发现刘雷有欺骗他的嫌疑,于是伙同张某等人将刘雷带到兴平市东大街顺城巷张洋家中,杨某、张某对刘雷实施殴打威胁,让刘雷说出诈骗的实施经过。后杨某、张某等5人又将刘雷带至兴平市金城明珠大酒店1411房间内,杨某、张某继续对刘雷殴打威胁,刘雷最终交代了自己诈骗杨某的事实,并告诉杨某他的家庭住址。第二天早晨,其他人相继离开酒店,因为1411房间太脏,服务员要打扫房间,杨某带刘雷换到1705房间,午休时,刘雷趁机从1705房间内卫生间的窗户翻窗逃跑。2012年9月12日18时左右,杨某、张某前往兴平市丰仪乡北张村2组刘雷家找刘雷还钱,刘雷家中无人,准备离开时,在其东邻居家门后发现了刘雷的妹妹刘姣姣,杨某怀疑刘姣姣和他哥一起参与诈骗,于是在说明自己的身份后,将刘姣姣带到金城酒店1705房间,打开刘雷的QQ号,让刘姣姣辨认之前聊天时刘雷发给他的女娃照片是谁,因为刘姣姣不愿意说,杨某就用手扇了其几个耳光。随后他们退了金城明珠的房间,晚上21时左右,将刘姣姣又带到了兴平市北门口“喜之缘”旅社203房间,准备等她家人来解决此事。过了20多分钟后,刘姣姣在房间里又哭又喊,杨某就拉住刘姣姣扇了几耳光,哭喊声惊动了旅店老板,于是旅店老板到203房间查房,并警告杨某不要在此惹事,杨某、张某看是这种情况,二人就离开旅店,离开后觉得不合适又再次返回,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刘姣姣因精神受到刺激,随即到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事发后,杨某家人向被害人刘姣姣父母送去了8000元的治疗费和精神补助金,刘姣姣基本康复,双方家人也互相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符铁权辩护称,被告人张某在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本案是因刘雷诈骗引起,现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家人已达成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也好,建议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家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3、兴平市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证明2012年9月13日兴平市公安局对二被告人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2日予以逮捕。3、抓铺经过,证明公安机关2012年9月12日晚将被告人杨某、张某当场抓获。4、被告人杨某、张某的供述,证明他们因为刘雷冒充女性和杨某谈恋爱,杨某怀疑后,将刘雷拘禁的事实,及后来为向刘雷要骗取的钱财,将刘姣姣拘禁的事实。5、被害人刘雷的陈述,证明他用微信和杨某聊天,冒充女性和杨某谈恋爱,并骗取了杨某财物共约7000余元,之后,杨某将他带到朋友家又带到金城明珠1411房间,对他进行殴打,后又将他关到1705房间,之后他从1705房间翻窗逃跑,并一直躲在亲戚家,后来被公安干警抓获。6、证人刘某某(刘某之父)的证言,证明他回家后,听说女儿被几个人带走,很担心就报警了。之后他们接到“喜之缘”老板的电话,他和公安干警找到儿子刘雷一同去“喜之缘”旅社找到了女儿刘姣姣。7、证人杨某某(刘某之舅)的证言,证明他听姐姐说刘姣姣被几个人带走了,就赶紧去姐姐家。然后他们就报警了,后来他们接到“喜之缘”老板的电话就和公安干警一同到旅社将刘姣姣解救了。8、证人杨某某(刘某之母)的证言,证明从旅社接刘姣姣时,孩子精神受了刺激,经过几天治疗后,精神慢慢好了。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杨某告诉他被一男娃用微信骗了钱,然后杨某在金城明珠酒店开了1411房间,他和杨某、张某、张洋和那个男娃,一同在房间里,杨某让那个男娃写下诈骗的过程,后来他就走了。10、证人刘某某、张某的证言,证明杨某发现刘雷骗他钱后,将刘雷拘禁的事实。11、证人巨某某的证言,证明杨某和一个小伙还有一个女孩晚上登记住在他们旅社203房间,然后他听见女孩在房间哭,就上去问,杨某说女孩他哥欠钱,他就让杨某不要难为女孩。然后杨某等人就走了,他就用女孩的手机给女孩家人打了个电话。女孩的家人和公安干警就来了。12、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作案现场的情况。13、金城明珠住宿登记表,证明杨某2012年9月10日登记了1411房间,之后转到1705房间。14、兴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照片,证明刘雷伤情为右耳廓软组织损伤。15、咸阳精神病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刘姣姣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16、兴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证明刘姣姣被诊断为急性反应性精神障碍成立,通过治疗,1-2月应恢复较好。17、谅解书,证明案发后杨某家人赔偿刘雷、刘姣姣家人8000元,刘雷、刘姣姣家人已对杨某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可信,当庭已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为索要被骗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犯罪中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12日止)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牛美迎审判员:任赓人民陪审员:马得翼
书记员:王瑞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