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男,1992年2月8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雨山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2)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宏霞
书记员:陆兆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