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茂相,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7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茂相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德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茂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茂相以帮他人追债为由,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茂相提出犯意,准备作案工具,参与劫持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茂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黄丹泽
书记员:赵高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