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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乐清市支行与王笃松、王新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乐商初字第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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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郑时奔。委托代理人:马青英。被告:王笃松。被告:王新素。被告:叶小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乐清市支行诉被告王笃松、王新素、叶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乐清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颜爱燕

书记员:张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