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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与周时钧、章桂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2)温乐荆商初字第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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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负责人:张光贵。委托代理人:马雪平。被告:周时钧。被告:章桂香。被告:牟立岳。被告:宋仙水。委托代理人:杨英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与被告周时钧、章桂香、牟立岳、宋仙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为由,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许向阳

书记员:梁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