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负责人:张光贵。委托代理人:马雪平。被告:周时钧。被告:章桂香。被告:牟立岳。被告:宋仙水。委托代理人:杨英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与被告周时钧、章桂香、牟立岳、宋仙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为由,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许向阳
书记员:梁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