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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李伟庭重婚罪刑事裁定书

(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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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重婚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庭,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伟庭犯重婚罪一案,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3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伟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伟庭1990年在广东省陆丰市与张某某合法登记结婚,并育有三子。2000年初,李伟庭假称李俊华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公司认识成某某并交往,随后与成某某在龙华新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9年。2002年10月8日,李伟庭用李俊华的名字与成某某在湖南省衡阳县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并于2005年生育一名男孩。2011年9月底,李伟庭与成某某失去联系,成某某以李伟庭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李伟庭涉嫌重婚并将其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婚姻登记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李伟庭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的重婚行为给被害人成某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李伟庭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伟庭上诉提出,其于2000年2月与成某某相识,已向其阐明自己是有家室的人,且育有三子,并告诉她自己有两个名字,成某某在知道上述情况后仍自愿与其在一起;成某某的家庭比较困难,父母均患病,需要用钱是由其来支付,成某某家中建房子其资助了8万元,成某某读会计、函授的学费也是由其出的;成某某破坏其婚姻家庭,其也是受害者;其是家庭的主要生活支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李伟庭的上诉理由,经查,李伟庭于1990年在广东省陆丰市与张某某合法登记结婚,并育有三子;2002年10月8日,李伟庭用假名“李俊华”与成某某在湖南省衡阳县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并于2005年生育一名男孩。上述事实有在案证据婚姻登记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成某某的陈述,李伟庭的供述等予以证实。李伟庭与张某某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却使用假名与成某某再次登记结婚,主观上具有重婚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原判根据李伟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其悔罪态度对其决定刑罚,量刑适当。上诉人李伟庭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伟庭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欣美审判员:武文芳代理审判员:王丽

书记员:王迪(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