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张某甲,女,1986年2月6日生。被告人张乙,男,1981年3月19日生。
自诉人张某甲诉被告人张某乙重婚一案,本院在审理中,自诉人张某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人张某乙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自诉人张某甲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猛
书记员:田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自诉人张某甲,女,1986年2月6日生。被告人张乙,男,1981年3月19日生。
自诉人张某甲诉被告人张某乙重婚一案,本院在审理中,自诉人张某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人张某乙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自诉人张某甲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猛
书记员:田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