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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张某甲诉张某乙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2)旬刑初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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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婚文书

自诉人张某甲,女,1986年2月6日生。被告人张乙,男,1981年3月19日生。

自诉人张某甲诉被告人张某乙重婚一案,本院在审理中,自诉人张某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人张某乙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自诉人张某甲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猛

书记员:田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