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吴慧,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人康连全,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北京市房山区。原系北京四方电气集团公司员工。被告人李文凭,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上述李文凭信息均来自于自诉状)。自诉人吴慧以被告人康连全、李文凭犯重婚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委托代理人王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吴慧控诉被告人康连全、李文凭犯重婚罪,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因缺乏充分罪证,本院告知自诉人吴慧提交补充证据,自诉人吴慧在适当期限内又提不出补充证据,且所自诉的被告人李文凭下落不明无法到庭,故对自诉人吴慧提起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待其指控被告人康连全、李文凭的证据充分且李文凭有明确下落能传唤到庭后再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吴慧对被告人康连全、李文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宏军人民陪审员:张建中人民陪审员:曹广师
书记员:彭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