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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万某某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书

(2012)渭刑初字第00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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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婚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6出生,大专文化。2011年4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4月1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刑诉字(2012)第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重婚罪,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蜀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被害人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飞、贠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万某某辩称,其与贠某某同居生子属实,但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指控罪名不成立。另外,自己与贠某某同居生子是在前罪判决前,不属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故不应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与妻子魏某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育有一子。被告人万某某与2005年前后相识,后产生恋情,2008年4月,被告人万某某与贠某某同居发生关系,后贠某某怀孕,二人即商议结婚。因万某某并未离婚,于是找制贩假证的人制作了与贠某某的假结婚证。同年11月份,万某某摆酒席邀请双方父母、亲戚参加,以示二人结婚。同年12月,贠某某生下一子。之后,被告人与贠某某在西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5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年5月6日被释放。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与贠某某在同一公司工作时认识,后逐渐产生好感。2008年4月份的一天,其从北京回到西安,与贠某某见面交谈,然后在一宾馆开钟点房发生了性关系。后来贠某某怀孕了,二人便商量办理了一个假结婚证,于当年11月份召集双方父母吃了一顿饭,就算是结婚了。同时证实,当时贠某某之兄贠某还曾问过有没有结婚证,他还拿出结婚证让贠某看了。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及控告材料,证实其从表妹郑某某处得知万某某已经同贠某某同居几年,并生有一子。后来同万某某谈话时万也承认此事。她还在万某某的包里发现了贠某某银行卡、万某某和贠某某租房的房租收条。3、证人贠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一致。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贠某某是2008年10月左右结的婚,女婿叫万某某,没有办婚宴,只是双方家长、亲戚坐了一下。二人结婚后在西安北郊一个小区里住着,是租的房子。5、证人贠某的证言,与证人徐某某(贠某、贠某某之母)的证言一致,并证实看过二人的结婚证。另证实,万某某因诈骗入狱后,他还拿出9、10万元让贠某某给万某某办事。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1月左右曾参加万某某与贠某某的结婚酒宴,贠某某生了孩子后,还同亲戚到西安凤城二路万某某、贠某某租住的房内参加过孩子满月宴。7、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实万某某常是贠某某的女婿(丈夫),常到贠某某家。婚后二人生一男孩,叫亮亮。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贠某某租过房屋,贠某某称跟丈夫住,偶尔父母也来住一下。最初是贠某某交的房租,后来是她丈夫来交,共交了三次,交房租时才知他叫万某某。每次交房租均有收条。9、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在万某某父母租住处提取到万某某、贠某某西莲结字010804249假结婚证两本。10、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证明,证实该局婚姻登记处2008年结婚登记无西莲结字010804249编号。11、被告人万某某与魏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其属合法登记的婚姻,且未离婚。12、证人王某某收取房租的收条,证实交款人万某某(小贠)。13、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贠某某家拍摄到的万某某与其子(贠某某生)在一起的照片。14、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刑二终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15、被告人万某某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制造假结婚证,公然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其行为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损害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辩解称并未与贠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查,万某某以结婚名义,摆宴席召集双方亲属参加,已向双方亲属宣称夫妻,且租房共同居住,房主亦证实是以夫妻名义租住,另外,贠某某的邻居也证明万某某是贠某某的丈夫,足以说明,万某某与贠某某的夫妻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是公认的,故被告人万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万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重婚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万某某关于重婚不属新罪,不应撤销缓刑的辩解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万某某不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不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撤销前罪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罪羁押的十一个月零七天,即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正贵审判员:吴晓娟审判员:常锐睿

书记员:张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