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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李希荣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川刑终字第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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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违法发放贷款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希荣,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1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光成,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希荣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遂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希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阅案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内江山山药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山山药业集团)实际控制人代云国(另处)因发展硫氰酸红霉素项目缺少资金,找时任农发行内江分行行长的被告人李希荣请求提供贷款支持。李希荣为支持代云国的企业发展硫氰酸红霉素项目,建议代云国以政、银、企三方合作的形式申请储备粮贷款,同时说明申请储备粮贷款需要先由政府认定企业的粮食储备资格并下达粮食储备任务。代云国又找到时任内江市市中区区委书记李仕彬(另处),由李仕彬指使有关政府部门为山山酒业公司、山山制药公司违规出具了地方储备粮资格认定等一系列文件。2006年3月16日,农发行内江分行、山山酒业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政、银、企三方合作协议。2006年3月至2008年1月期间,李希荣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行长职权促使贷审会同意向山山酒业公司签批发放2.73亿元、向山山制药公司签批发放0.26亿元地方储备粮贷款。上述资金贷出后均未用于地方储备粮收购和贮藏。储备粮贷款期满后,农发行内江分行仅收回本金30.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和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0年10月19日,国家审计署兰州特派办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称山山酒业公司涉嫌骗取贷款。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李希荣涉嫌违法发放贷款。2011年3月20日,四川省公安厅办案人员在成都将李希荣依法刑事拘留。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希荣的基本身份情况。3.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李希荣于2002年6月19日任农发行内江分行行长、委员会书记。4.山山酒业公司(山山酒精厂)、山山制药公司申请储备粮贷款的相关资料、承诺书。证实山山酒业公司(山山酒精厂)、山山制药公司分别向农发行内江分行营业部申请储备粮贷款2.73亿元、0.26亿元,并向农发行作出承诺,储备粮贷款专款专用,储备粮不低于政府下达储备计划的20%。5.农发行内江分行审批贷款会议记录7份、贷款审查委员会表决意见表、关于发放8800万元储备粮贷款的批复。证实经审查、表决,农发行内江分行同意向山山酒业公司(山山酒精厂)、山山制药公司发放储备粮贷款共计2.99亿元。6.贷后检查情况报告14份。证实农发行内江分行将贷后检查情况已上报给内江市市中区政府。报告中所反映的企业存在的问题基本相同,提到最低玉米库存未达到政府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不够规范、自有资金不足等问题,仅在2007年末贷后检查报告中提到企业挤占挪用资金现象严重、会计报表数据反映不真实等风险情况。7.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粮食局、财政局的相关文件、“政银企”三方合作协议书。证实内江市市中区政府、粮食局、财政局认定山山酒业公司(山山酒精厂)、山山制药公司具备粮食储备资格,农发行内江分行与市中区政府、山山酒业公司(山山酒精厂)签订三方合作协议。8.山山酒业公司、山山制药公司的借款合同、申请、借款展期协议、抵押合同及清单、最高额抵押合同。证实山山酒业公司、山山制药公司从农发行内江分行分别贷款2.73亿元、0.26亿元,贷款陆续到期后,二公司向内江市市中区政府提出申请,将2.99亿元储备粮贷款展期半年。后来,又将山山酒业公司储备粮贷款转为硫氰酸红霉素项目贷款,并由山山酒业公司、山山制药公司以房产、地产、厂房及设备等设置抵押。9.农发行内江分行及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出具的说明、还款凭证、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客户信贷档案。证实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承诺的对储备粮贷款进行的补贴和利息均未兑现;山山酒业公司已归还贷款本金30.5万元。10.审计署兰州特派办提供的银行资料、成都中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案所涉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由农发行内江分行(均是以玉米货款等名义)转入四川九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欣贸易公司)、山山酒业公司、四川久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佳贸易公司)等三家公司帐户。11.证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张某、胡某、高某、陈甲、董某某、邓某某、罗某某、顾某某、余某、许某某、黄某、雷某、戴某某的证言。证实农发行向山山酒精厂发放贷款时,内部开了几次会,内容都是如何支持代云国的抗生素项目建设。第一次会议上,代云国表示抗生素工程需要上亿元资金,请农发行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李希荣在会上大谈要支持企业发展。后来的一次会议上,重点讨论以储备粮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冷某某提出可以借鉴资阳的模式,通过政府兜底,以三方合作的方式向企业发放储备粮贷款。代云国表示政府方面他负责去做工作。李希荣当即拍板确定以三方合作的方式向山山酒精厂发放储备粮贷款支持抗生素工程。会后,李希荣叫王某甲把资阳方面三方合作的相关资料拿给营业部,营业部上报企业材料时,让企业按照这个模板准备材料。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也是企业按资阳的模板拟定的。农发行内部都清楚贷款虽是以储备粮的名义发放,但事实上是用于抗生素项目建设。贷后检查也是按李希荣和冷某某的要求,只是走走过场,根本没有对代云国提供的购销合同进行审查,因为都清楚合同根本就是假的。第二批8800万贷款上了两次贷审会,在第一次贷审会上,王某乙等人如实向贷审会提出了贷款风险,冷某某就叫停了贷审会。会后,冷某某将共有七页的风险分析修改为只剩一页。贷审会上提反对意见的贷审会委员雷某和黄某后来被调整出了贷审会。2006年6月13日上午,李希荣召集行长办公会,主要是统一大家的思想,并说,银行不放款,等于企业不生产;银行就是做风险生意的,就像生小孩一样,小孩还没有生出来怎么就知道这个小孩不健全。第二次贷审会时,李希荣也列席参加,并在表决前说,如果谁阻碍业务的发展,就砸碎谁的饭碗,不换思想就换人。结果贷审会全票同意发放贷款。12.证人李某某、陈乙、邱某、孙某甲、孙某乙、袁某某、周某甲、王某丙、江某某、邱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司向农发行的储备粮贷款是由代云国亲自跑的,代云国从农发行拿来一个模板,要求按照模板中的内容以山山酒精厂的名义向农发行申请贷款,签订的三方协议就是按该模板转化的。当时,填写了若干份虚假的粮油购销合同,并与其他基础资料一起装卷报送给农发行。2.99亿贷款进入公司账户后,公司将贷款转到公司在农行开的一般账户,再通过其他账户转回公司出纳黄某某的卡上,用于抗生素工程建设。山山酒业公司有两套账,一套是专门按银行要求编制的,另一套是为了真实反映业务往来编制的。后来公司又按农发行的要求对两套账进行了调整,这些调整中反映的业务是不存在的,公司生产酒精所用的玉米主要从陕西和河南采购,在广西主要采购木薯,没有采购过玉米,在广西没有库房,也没有库存。购买木薯、玉米都是口头定价、订货,从来没有签过书面的玉米购销合同。向银行提供的玉米购销合同是虚假的,供货方一栏是找厂里的搬运工所签。公司的做假行为银行方面是清楚的。13.证人王某丁、何某、蔡某、马某某、赵某、饶甲、饶乙、许某的证言。证实代云国安排工作人员将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都按照贷款等级评分标准修改过。14.证人李仕彬(原内江市市中区区委书记)的证言。证实2006年初,山山药业集团的老总代云国找其谈储备粮贷款的事情,说农发行的李行长已答应贷款支持发展硫氰氨红霉素项目,但贷款需要以政、银、企三方合作的形式来搞,需要政府出确认储备资格等文件。当时其让代云国先向区政府领导汇报。之后,其向李希荣了解了情况,并召集区长曾胜甜、常务副区长廖永聪、财政局局长魏某某、粮食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周某乙等人开会,要求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按农发行和企业的需要抓紧准备相关手续,让曾胜甜将此事列入最近召开的区委常委会议题。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完全是为了帮山山公司取得储备粮贷款,协议里约定的由政府承担的对承储储备粮产生的利息、费用、价差等均没有执行,由山山公司承诺自己承担。三方合作协议的模板是农发行提供给山山公司的,李希荣当时说由农发行提供储备粮贷款的模板,政府等相关部门按照模板操作就可以了。第二次贷款是2006年6月,代云国到办公室找其说红霉素车间准备生产了,还想再搞个车间,再贷七八千万,已和李希荣说好了。其就安排政府按企业的要求出具相关手续。2006年11月,代云国打电话说储备粮贷款的期限只有一年,但是项目都还没投产,资金上有困难,没有办法归还贷款,11月27日,其召集曾胜甜、廖永聪、魏某某、周某、高某某、周某乙等人召开专题会,使1.51亿元储备粮贷款延期。从2006年至2007年,市中区相关部门先后共向山山公司下达了27万吨储备粮计划,这是按照山山公司贷款金额套算的。2008年元月,李希荣和戴某某来找其将山山公司的储备粮贷款转为项目贷款,还款期限为8年。证人廖永聪、魏某某、高某某、陈甲、朱某某、曾胜甜、周某乙、周某、蓝某、晏某、陈乙、何某、文某的证言与李仕彬的证言所证相关事实一致。15.证人代云国的证言。证实储备粮贷款主要用于抗生素项目建设。16.被告人李希荣供述。证实从2002年起,其提任农发行内江分行行长。代云国到其办公室请求贷款时,其将冷某某也叫来。代云国介绍了抗生素项目的前景及企业情况。其与冷某某为拓展农发行业务,内心想放贷给代云国,但提出以三方合作的形式发放储备粮贷款更安全,但必须要政府出面兜底,下达计划和确认资格。代云国表示他去找政府方面协调。过了段时间,代云国来说政府方面没沟通好,能不能以其他途径贷款。其找来冷某某、邓某某及王某甲等人进行研究。大家认为代云国的抗生素工程项目不符合农发行内江市分行发放贷款的条件,不能放贷。其考虑到代云国还在与政府沟通,政府还是有可能支持他,便叫大家不要急于下结论。后来又开了几次会,目的还是讨论如何支持山山酒精厂。在此期间,代云国请其与冷某某吃饭,说政府愿意兜底并下达计划。其又召集大家开会,经过讨论,最终由其确定以三方合作形式向山山酒精厂发放储备粮贷款,用于支持山山酒精厂的流动资金。同时要求山山酒精厂只能将贷款用于生产,不能用作建设资金。2006年3月中旬,刘某某向其汇报代云国已经取得政府的支持(确定储备资格,下达储备计划)。其要求刘某某等与企业加快对接、加快资料准备。随后就开始了贷款的申请和发放。按规定储备粮贷款是不能用于抗生素项目的,将酒精厂的钱抽到抗生素工程,再把储备粮贷款用来搞酒精生产,才符合规定。从形式上看,山山酒业公司符合所有贷款的书面条件,但实际上贷款不可能用于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和存储,而是用于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绝大部分用于抗生素项目上。其参加了8800万元的第二次贷审会,会上其说过抗生素项目是朝阳工程,前景很好,并要求大家同意山山酒精厂的贷款申请。2008年1月20日左右,山山酒精厂挪用储备粮贷款的情况暴露。其到省分行向朱某某进行汇报,提出转贷的补救措施,后来又找过李仕彬。2008年3月,在内江市委组织的解决山山酒精厂不良贷款协调会上,其再次提出以转贷的方式来解决山山酒精厂的不良贷款。3月底,按李仕彬要求其列席了人大常委会,该会议确定了由市中区政府兜底,将储备粮贷款转成8年期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贷款。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希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明知山山酒精厂、山山制药公司不具备地方储备粮资格和条件,主动提出以储备粮贷款方式满足山山酒业公司、山山制药公司的流动资金用途,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希荣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希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李希荣上诉称,农发行内江分行以政、银、企三方合作的模式发放储备粮贷款属于金额改革和创新,虽有违规、违纪问题,但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未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不适用刑法的有关条款;涉案贷款有财产作为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李希荣的辩护人除同意李希荣提出的意见外,还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涉案的储备粮贷款已全额收回,未造成损失;前两批贷款1.51亿元发生在法条修改前,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即使认定,在量刑时也应从轻处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希荣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不具备地方储备粮资格和条件的公司发放储备粮贷款2.99亿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关于李希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前两批贷款1.51亿元发生在现法条实施前,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的诉、辩意见。经查,李希荣明知山山酒精厂(山山酒业公司)、山山制药公司不具备地方储备粮资格和条件,仍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农发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制定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和行业内部规定,发放储备粮贷款2.99亿元,该储备粮贷款到期后未能得到及时清偿。后虽违规转为项目贷款,但已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李希荣违法放贷的行为,从法律修改前延续至修改后,具有连续性,且无论按照新旧法律,均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诉、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阎涛审判员:李有干代理审判员:纪效明

书记员:彭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