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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桂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曲民初字第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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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兰印,系公司经理。被告左桂忠。

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桂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永锋审判员:王敏人民陪审员:孙好忠

书记员:朱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