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战雄,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区蒲京花园小区**楼******,农民。被告陈发强,男,48岁,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二巷**,农民。委托代理人姚晓萨,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雄诉被告陈发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雄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战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又高李战雄自愿负担。
审判长:同小虎审判员:李谋芝审判员:贺俊杰
书记员:王月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