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文英,系西安电力机械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刘延平,系原告长子,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延霞,系原告之女,西安电力机械厂卫生所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文英撤回对吴延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700元全额退付原告。
审判员:余国庆
书记员:张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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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文英,系西安电力机械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刘延平,系原告长子,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延霞,系原告之女,西安电力机械厂卫生所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文英撤回对吴延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700元全额退付原告。
审判员:余国庆
书记员:张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