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利民,男,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冶金厂家属院**楼**,居民。被告赵百龙,男,196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晓光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墨铁柱,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利民诉被告赵百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利民以双方以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利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利民负担。
审判长:李晓刚审判员:米展龙人民陪审员:张娜
书记员:吴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