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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慈溪市通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成国庆、慈溪市德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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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慈溪市通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法定代表人:华婉儿,执行董事。被告:成国庆,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德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法定代表人:成国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通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审判员:王正治

代书记员:许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