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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彭元寿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甬慈刑初字第2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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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元寿,农民。2007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元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元寿及其辩护人杨柳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元寿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元寿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元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杨柳风请求对被告人彭元寿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元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叶胜男

书记员:孔文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