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龙友,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金沙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5日被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龙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龙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龙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龙友有自首情节,又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贺龙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龙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倪东海
书记员:范钧菲(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