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臣敬,男,1989年8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独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黄驰军,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独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臣敬、黄驰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向冬华、被告人邱臣敬、黄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臣敬、黄驰军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臣敬、黄驰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臣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黄驰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杨健
书记员:孔文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