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吴某、王某甲等犯寻衅滋事罪许某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甬慈刑初字第26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窝藏、包庇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汪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抓获,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农民。2007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抓获,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农民。2005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王某甲、汪某、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犯窝藏罪,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王某甲、汪某、徐某、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王某甲、汪某、徐某、许某在帮助他人讨要债务的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致轻伤,并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541元,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汪某、徐某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汪某、徐某、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王某甲、汪某、徐某、许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吴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对被告人汪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对被告人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对被告人许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许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叶胜男

书记员:孔文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